国防教育
湖南大学关于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湖南大学武装部 时间:2019-04-25 浏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军动【2016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
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是实现强军目标,建设世界一流军队的迫切需要;是军民融合发展,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要求,强化学生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学生家国情怀和时代担当精神,激发学生“携笔从戎、报效祖国”的具体体现,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是学校应尽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按照“思想教育、价值引领、依法组织、按责管理、多方合力、协调推进、主动作为、创新驱动、精准服务”的原则,以军队建设需求为牵引,以提高兵员质量为核心,努力提高工作效益,为军队建设输送优质兵员。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成立湖南大学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相关精神,研究和审定征兵工作规划与方案,检查指导征兵工作的实施。

长:校党委书记

副组长:分管校领导

成员:人民武装部、学生工作部、宣传部、教务处、研究生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计划财务处、校团委、医院、监察处、学校办公室等部门领导和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下设征兵工作站,负责征兵各项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长:人民武装部部长(兼)

副站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兼)

员:人民武装部干事(专职军事理论教师)、学生工作部和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相关人员、学院辅导员。

第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人民武装部:是学校学生征兵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执行上级兵役机关的征兵计划,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落实上级指示精神,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制定、落实对入伍学生的有关奖励和考评。制定征兵工作方案,组织征兵工作培训,组织指导征兵宣传动员,组织应征学生体检、政治考核、学籍信息核对、优待金、奖励金的申请申报工作,组织对应征入伍学生的欢送并做好入伍后的跟踪服务。

(二)学生工作部:负责抓好国家对入伍学生资助政策的落实;负责学校对入伍学生进行奖励、资助的政策制定和落实。

(三)宣传部:负责学生入伍政策、征兵活动、大学生士兵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

(四)教务处:负责入伍在校本科生(含高校新生)的学籍管理,履行保留学籍(入学资格)以及退役后2年内复(入)学的相关程序;负责退役大学生转专业申请和调整的相关审批程序;会同学院对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后复学(入学)免修课程的审核;负责将学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研究生遴选指标体系,制定和修订相关政策。

(五)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入伍和复学的学籍管理,负责学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制定;落实退役学生考研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对大学新生寄发征兵宣传册,在招聘会上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应征宣传,退役毕业生士兵两年内参加学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七)计划财务处:负责协助做好入伍学生的资助工作。

() 校团委:协助做好征兵宣传动员、征兵文艺演出工作。

(九)医院:协助做好报名学生的身体初检。

(十)监察处:负责廉洁征兵工作。

(十一)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征兵工作考评及重大活动的协调。

第五条 学院职责:学院是大学生应征入伍宣传动员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宣传发动。协助做好应征学生的政治考核、保留学籍(入学资格)、复(入)学、学费补偿代偿(减免)等资助工作,退役学生奖励以及履行转专业程序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业务培训。征兵工作展开前,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之熟练掌握征兵工作的政策法规、工作流程、标准要求。

第七条 征兵宣传教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以强军目标为导向,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校园文化建设和日常管理,充分利用新媒体,抓好基础性、常态化征兵宣传,激发学生参军的积极性。

第八条 兵役登记。组织所有年满18周岁的男性大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高中阶段已参加过兵役登记的大学生,须进行兵役登记核验。

第九条 网上报名。组织进行了兵役登记且有参军入伍意向并符合基本条件的大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报名。

第十条 初检、确定预征对象。完成了网上报名的学生提交《登记表》,组织进行身体初检,初检合格者确定为预征对象。

第十一条 定兵入伍。学校人民武装部及有关单位协助岳麓区征兵办对应征学生进行身体复检、心理测试、政治考核,合格者确定入伍。

第四章 资助与激励

第十二条 学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享受国家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政策。退役复学后学校免收住宿费,免收国家学费资助标准与学生实际学费标准之间的差额,免收年限按照国家和学校对相应学历的修业年限据实计算。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设立国防奖学金,奖励应征入伍的学生(包含入伍新生、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在国家及地方政府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学校奖励金额为每人20000元,服役满两年时一次性发放。贫困的入伍学生复学后可优先申请困难资助。

在部队表现优秀,被评为“优秀士兵”和获得“嘉奖”且按期毕业的同学,授予“湖南大学优秀毕业生”称号;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且按期毕业的同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湖南省优秀毕业生”。

第十四条 学校对应征入伍学生进行学业激励:

1、课程修读


正常退役复学的学生可免修包括体育课、军事技能训练课、军事理论课等部分课程,还可免修课外研修课和两门通识选修课。

学生正常退役复学后,所免修课程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会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进行确认。免修课程不记具体成绩,标注为“免修”。

本科期间应征入伍的学生除休学服役期外,最长学习年限为该专业规定学制外延长四年。


2、学业帮扶


学生入伍前,已修或修完总学时数五分之四的课程,因其入伍未能参加考试的,可参考平时学习情况或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考核。

学生入伍服现役期间,自学所在专业规定的课程,符合学校学分认定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生退伍复学时,所在学院妥善安排学生复学。如因部队需要延迟退伍错过选课时间或复学后培养方案变更,学校及相关学院应帮助退伍同学完成选课,并指导其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协助其完成学业。


3、转专业


本科生退役复学后,如果需进行专业调整并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入有接收计划的专业。各学院在进行转专业学生遴选时应适当放宽对退役复学学生的条件限制并在转专业实施细则中明确。学生需在学校启动转专业工作时,由其本人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规定流程办理。

4、推荐免试研究生

学校为服兵役后复学的本科生单列推免指标,指标数不超过教育部下达给学校的基本指标总数的2%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且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同学,直接给予推荐资格;在部队表现优秀且达到学校推免基本条件的学生,在单列指标范围内择优推荐。

5、考研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役学生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后,鼓励报考或按规定参加推荐免试“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6、读博

硕士研究生入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直升博士生。

7、就业

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两年内回校,按在校大学生政策享受就业服务。

第五章 保留学籍(入学资格)及学费补(代)偿

第十五条 入伍学生办理保留学籍(入学资格)

(一)在校学生入伍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在学院、教务处履行保留学籍等相关手续。

(二)入伍新生需按照《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十六条 入伍学生办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将县级征兵办返还的《申请表》原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材料,于当年1030日前寄送至湖南大学学工部资助办,资助办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补(代)偿。当年没有申报的,下一年可继续申报(补报)。

第六章 退役学生复(入)学

第十七条 退役大学生办理复(入)学

(一)在校入伍学生办理复学。在校入伍学生持退伍证原件到校后,填写复学申请表,到相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

(二)入伍新生办理入学。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持退伍证原件、《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新生(复检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籍或入学资格

(一)应征入伍服役学生,退役后需在 2年内办理复(入)学手续,逾期将取消学籍或入学资格。

(二)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三)学校对申请复(入)学的学生(复检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复(入)学资格。

(四)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学校。学校取消其复(入)学资格。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经费保障。征兵工作基本经费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学校为暑假期间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的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到入伍学生所在部队进行看望慰问,关心学生成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入伍学生除享受学校激励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和地方的优抚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湖 南 大 学

2018528


版权所有:湖南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大学      邮编:410082      邮箱:xgb@hnu.edu.cn
版权所有:湖南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大学
邮编:410082     邮箱:xgb@h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