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辅导员入住大学生生活园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精神,积极推进辅导员入住学生园区工作,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学生园区育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园区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有效落实,营造和谐、文明、顺畅的园区管理服务氛围,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学生生活园区是大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辅导员入住大学生生活园区实施细则,是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园区学生管理工作为主要内容,着力实现辅导员个人发展与队伍建设相融合,强调思政理论与工作实践相统一,充分发挥辅导员的教育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巩固全员育人工作机制,促进学生园区和谐发展。
第三条 入住大学生生活园区的辅导员(以下简称园区辅导员)是进行园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实践者,是保证园区学生安全稳定的骨干力量,是园区育人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园区辅导员应当切实发挥作用,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园区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积极引导学生树立崇高目标和远大理想。
(二)负责楼栋学生的学习、生活秩序稳定。加强所负责楼栋学生的校纪校规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维护所负责楼栋学生的纪律秩序,,序所管防止学生私自在外租房、夜不归寝、晚归及违规用电等行为发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巡查、关注园区动态。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及时化解矛盾冲突,做好重要时间节点、节庆日的值班工作,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园区安全和稳定。
(四)保障园区学生信息渠道通畅。收集和反馈学生对后勤及园区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实时向学生工作部和园区中心汇报。
(五)指导和组织所负责楼栋学生开展楼栋文化建设活动和园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营造文明、和谐、活泼的园区文化氛围。
(六)值班接待工作。接待学生来访咨询,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与学生开展谈心教育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送工作。
(七)以楼层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指导学生干部组建楼栋委员会,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负责所管楼栋委员会成员的选拔和考核。
(八)落实学工部下达的园区学生管理事务,做好其他协调和联动工作。
第五条 园区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处理园区突发事件。如遇突发事件,当日值班辅导员应第一时间到现场,并指导处理;本楼栋园区辅导员应到达现场配合处理。
(二)应急期间、重大节假日值班。应急期间,如两会、毕业季等学校颁布的特防时期,需全员在岗;重大节假日期间,需保证各园区当日值班辅导员正常在岗,寒暑假参照学校放假时间执行;如遇个人原因无法值班,需提前与其他老师调整,保证值班无空岗,并向片区负责人和学工部报告做好备案登记。
(三)配合做好园区住宿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对学生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给予制止和批评教育,每周抽查一次本楼栋学生晚归行为,引导学生按规定时间入寝。
(四)配合园区中心、学生工作部开展纪律、安全等检查和抽查工作。每月组织所在楼栋进行纪律检查和违章用电检查一次,同时做好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建设宣传,相关情况每月定期向学生工作部汇报。
(五)组织开展园区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筹划园区、楼栋文化活动,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指导楼栋学生开展文明寝室评选,配合宿管员开展文明寝室检查和考评,促进楼栋学生文明行为养成。
(六)收集学生意见或建议,以具体实际情况,及时或定期向学生工作部和园区中心汇报。
(七)片区负责人每月定期向学生工作部报送在大学生园区开展工作的情况,及时汇总学生思想动态,确保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八)遵守大学生园区有关规章制度,妥善保护房间公有财物。注意仪表规范,做好学生表率。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实际需求,在全校辅导员队伍中开展园区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原则上每个学生楼栋配备一名园区辅导员,聘期为一年。
第七条 学校在每年7月份组织园区辅导员的选聘和续聘工作,同时发布选聘通知;园区辅导员岗位分为片区负责人岗位和片区辅导员岗位,报名采取辅导员个人申请和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选聘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大局意识,身心健康,品行端正,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保证入住期间完成工作任务。
(二)选聘对象原则上优先考虑新入职辅导员、未婚辅导员。
第九条 选聘程序:辅导员填写申请表,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辅导员进行面试,确定入住名单并进行公示;辅导员与学生工作部签订入住协议,入住大学生生活园区。
第十条 协议期满,学生工作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辅导员申请、入住大学生生活园区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续聘。未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校可立即终止聘任。协议期满不再续签或停止聘任的园区辅导员,须在15个工作日内搬出大学生生活园区。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园区辅导员接受学院与学生工作部的双重领导,在学生工作部园区管理办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园区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园区辅导员的岗位工作接受学生工作部考评,同时接受园区学生监督。年终考核作为园区辅导员续聘、奖惩和工作津贴发放等参考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园区辅导员或不能继续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完成的,需及时向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在学期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扣发离岗当月工作津贴,并取消续聘资格。
第十四条 园区辅导员工作主要以正常工作8小时以外的时间为主。各园区当日值班时间设定为19:00至次日7:00,00:00以前需在值班室坐班;值班时间不得擅自缺岗或离岗,有紧急事情需向片区负责人和学生工作部请假,其他园区辅导员需保持电话畅通,配合当日值班辅导员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每学期,园区辅导员参加学生工作部组织的培训活动1次,各片区负责人组织园区辅导员联席会议2次。
第十六条 鼓励辅导员在园区内、楼栋内开展积极、健康的文化活动。园区辅导员在组织活动前,提交活动方案,学生工作部根据活动可行性和实际效果等情况提供适当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待遇:
(一)学校提供免费住房,并配给一定额度的水电补贴;
(二)享受工作津贴,每年按十个月计算;
(三)申报“园区学生工作先进个人”奖项,按照园区辅导员数量的10%设置指标,学年末组织评选;
(四)以上待遇,从学校分配年终绩效增量中支出。
第十八条 考核认定:
(一)出现以下情况者,取消续聘资格:入住园区期间所负责楼栋发生火灾、群体性违纪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将园区辅导员宿舍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接收他人入住的;故意损害集体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值班当月缺勤一次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工作津贴;如遇突发事件,因缺勤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免去园区辅导员资格,并扣发片区负责人当月工作津贴。
(三)多次被学生工作部、园区中心工作人员反映工作不力,或多次被学生投诉的,免去园区辅导员资格。
(四)学生工作部在每学年末组织园区辅导员考核工作,考核根据片区负责人打分、工作日志记录、园区学生座谈会、园区中心意见等综合评定。考核优秀者可参评“园区学生工作先进个人”,并全额发放工作津贴,奖项评审由各片区负责人具体组织,全体园区辅导员参与推选;考核合格者,全额发放工作津贴;考核为不合格者,扣发半年工作津贴,并取消下一年续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