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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4-23 浏览:

湖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修订)

湖大教字[2019]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创建“清洁、文明、安全、宁静”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品德和良好行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宿舍是指由学校指定并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学生缴费后入住的校内宿舍和学生生活园区宿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住湖南大学各学生宿舍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坚持思想教育与管理服务相结合、学生自我管理与物业服务相结合、制度管理与行为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湖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联合大学生生活园区服务中心、保卫部、计划财务处、各学院等校内单位以及校外学生公寓服务单位共同负责。

(一)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学生宿舍进行统筹规划,指导大学生生活园区服务中心对学生宿舍进行分配管理。学生工作部与研究生工作部联合指导各学院和大学生生活园区服务中心开展宿舍内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二)大学生生活园区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宿舍物业服务;负责按照“分区分类住宿、院系专业相对集中”的原则对学生宿舍进行具体分配和宿舍零星调整;协助落实学生住宿费的催缴工作;协助开展管辖宿舍内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三)保卫部负责对宿舍安全稳定工作进行全面指导,指导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大学生生活园区服务中心开展宿舍安全教育、宿舍消防及安全演练,直接负责南校区和财院校区校内学生宿舍外围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标准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并定期将住宿费收缴情况反馈给大学生生活园区服务中心、各学院和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

(五)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在宿舍内的精神文明建设及日常行为管理;负责按照“优化整合、有效利用”的原则,及时提出本学院学生住宿调整方案,经大学生生活园区服务中心审批通过后,对本学院学生的住宿分配进行优化整合;负责本学院学生住宿费催缴,毕业时未缴清住宿费或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六)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及时将新生信息提供给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以便进行宿舍统筹安排和管理。

(七)各类各级学生组织要积极主动参与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收集、听取并反馈学生对宿舍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在宿舍内的各项合法权利。入住学生要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作用,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章制度,服从学校住宿安排及调整。

第三章 入住与退宿

第六条 具有湖南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因病不宜在集体宿舍居住等特殊情况外,均可在湖南大学学生宿舍申请住宿。

第七条 学生应缴纳住宿费并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学生宿舍。住宿费原则上不能缓缴。

第八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外住宿。因病不宜在集体宿舍居住或到外校交流学习(访学)以及出国留学的学生等,由本人提出不住校申请,经学生工作部批准后方可不住校。

第九条 全日制研究生住宿管理根据《研究生住宿申请管理办法》实行申请制度,学校依据宿舍房源情况、学生申请时间先后、住宿需求程度和学生在宿舍的表现等,对学生进行入住资格综合评定和审核。未按规定提出住宿申请的研究生,视为无住校需求,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寒暑假期间,留校学生须事先申请,经学院批准并报学生工作部(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备案后方可留住学生宿舍。

第十一条 学生在复学、退伍、回国、已申请不住校等情况下需入住学生宿舍的,由本人提出住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大学生生活园区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在毕业、退学、转学、申请不住校等情况下,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宿手续(搬出行李—经宿舍管理人员验房合格—结清相关费用—交还钥匙)。学生在休学、出国等情况下,可自愿选择缴费保留床位或办理退宿退费。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

第十四条 因公寓基建、宿舍维修、房源整合、学生转专业等情况,进行学生住宿调整时,学生应该服从学校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更换宿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大学生生活园区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进行安排。

第十六条 入住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自我管理和自救逃生能力。

(一)宿舍发生火灾事故时,学生应及时报警、撤离现场。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并协助调查。

(二)发现宿舍其他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和宿舍管理规定,或有可能给其他同学带来利益损害的行为,应及时阻止或报告宿舍管理人员。

(三)增强防盗意识,保管好私人财物,妥善保管宿舍钥匙,离开宿舍或睡觉时应随手锁门、关窗。

(四)确保宿舍用电安全,因使用电器不当导致的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五)严禁在宿舍实施以下行为,违者将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1、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挪用和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3、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存放或使用有明火的器具;

4、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1)无国家3C认证的电器;(2)无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3)功率大于300W的电器;(4)炊具烹饪类电器;(5)发热取暖类电器;(6)教育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认定为不适合在学生宿舍使用的其他设备;

5、私自安装洗衣机等中大型电器设备;

6、窃电、私拉乱接网线或电线(如外接插线板给电动车充电等)、将空调专用插座挪作他用(接其他电器或插线板等)、破坏或私自改装热水器等公共电器设备、破坏配电间设施设备等;

7、其他可能给宿舍和学生安全带来危害或隐患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入住宿舍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宿舍管理办法,形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爱护公共环境和设备设施,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一)在规定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内,不得在宿舍区域内进行各种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二)严禁在宿舍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床位,不得拒绝其他学生入住或强迫其他学生搬出,严禁私自将学生宿舍、床位转借或转租给他人。

(四)遵守学校作息制度,自觉熄灯就寝,未经批准,不得晚归(晚23:30以后回宿舍的)或彻夜不归。特殊情况晚归的,应向值班室工作人员说明理由,并在《晚归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入内。

(五)妥善使用和保管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空调和遥控器等各类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宿舍结构,不得私自破坏、拆卸、挪用家具或设备,不得私自更换寝室门锁或另加门锁,不得擅自修理水电设施等。

(六)做好宿舍内务卫生,室内布置不得破坏墙体。

(七)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乱涂画、乱张贴(标语、广告、大小字报等)、乱挂放等故意破坏行为,不得乱泼污水和乱扔杂物,自行车、电动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应按要求在规定地点停放。

(八)禁止在宿舍区域内牵放或饲养宠物。

(九)禁止在宿舍区域内打架斗殴、赌博、酗酒;禁止向窗外乱扔物品;禁止高空倒水、抛物;禁止在宿舍外阳台摆放花盆、瓶罐等物品;禁止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一切行为。

(十)禁止在宿舍区域内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邪教、封建迷信、非法宗教等活动。

(十一)学生应服从并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对宿舍的安全、卫生和秩序等进行检查管理工作,不得蓄意妨碍。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发传单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质服务活动。禁止小商小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售卖物品和发放传单等。

第十九条 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应出示有效证件,经值班室工作人员许可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将作为对学生参与评优、评奖、推优入党和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积极参加宿舍文明建设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的违纪行为按照法律法规、《湖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照价赔偿。对尚不足以构成校纪处分的违规行为,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的住宿管理,由留学中心负责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港澳台学生的住宿管理,遵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修订)》(湖大教字[2012]3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