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细则
教务函[2020]18号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的认定和转换工作,根据《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湖大教字[2017]25号)和《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认定和转换试行办法》(湖大教字[2018]2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范围
(一)学生经学校选派赴国(境)内外与我校正式签订了全日制本科生交流协议的单位交流学习获得的课程学分。
(二)学生休学经学院批准自行赴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国(境)外一流高校或一流学科学习获得的课程学分。
(三)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系列暑期课程项目、学期学分课程项目、海外毕业设计(论文)项目、国际组织实习项目和海外企业实习项目等获得的课程学分。
第二条 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要求
(一)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方案,由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及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并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交流期间学生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和转换为交流期间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学分。
(三)申请认定的交流课程须符合所在学院相应交流项目的课程学分认定方案要求。
(四)已在我校修读并获得学分的课程不予认定。国家规定的“思政课”等必修课程不能用国(境)外交流学校的相关课程认定。
第三条 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的流程
(一)学生应提前了解交流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进程,对照我校的相关规定和培养方案,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出行前向所在学院提交赴交流学校学习的课程修读计划(详见《湖南大学本科生赴校外交流学习计划表》),学院审核通过后统一报备教务处。
若因不可抗力在出发前无法确定课程学习计划或抵达后需对原学习计划进行调整,须在抵达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在交流期满后于规定的时间内,按操作流程在“湖南大学教学信息化服务平台”一次性申请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同时将经派出单位审核签字盖章的交流学校成绩单原件、《湖南大学本科生赴校外交流学习计划表》、交流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提交学院审核。
不予认定和转换的课程,须重新选课进行补修。
(三)为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认定和转换的交流课程以交流学校的课程名称、学分及成绩予以记载在学生成绩单上。被认定和转换的我校相应课程予以免修并在成绩单备注栏中注明。
第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湖南大学本科生赴校外交流学习计划表
教 务 处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