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鼓励在校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人才,学校设立“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专项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学金由学校“双一流建设专项经费”列支,用于鼓励学生赴国(境)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交流学习并获得学分。学校鼓励学院配套奖励。
第三条 各学院对本奖学金的使用情况将纳入学院的年终考核范畴。学校将根据各学院上一年度的执行情况动态调整下一年度奖学金额度。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本奖学金评选对象为通过学校选派参加国(境)外一流大学(学科)、科研机构交流学习并获得学分的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
第五条 一流大学是指世界综合排名在150名(含)以内的高校,一流学科指世界排名在30名(含)以内的学科。
第六条 评选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达到出国(境)交流学习所需的外语能力和相应专业水平。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不纳入本奖学金评选范围:
(一)已获得各类出国(境)奖学金资助的(CSC项目外方高校不免学费的除外);
(二)未经学校批准出国(境)交流学习的;
(三)在校期间受过处分尚未解除的;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或持有国外长期居留证件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出国(境)进行90天(含)以上的交流学习并获得学分者,每人次奖励金额不高于3万元(人民币,以下同);90天以下者,每人次奖励金额不高于1万元。
第九条 补充说明:
(一)相关院校及学科的世界排名以“QS世界大学排名”、“THE世界大学排名”、“ARWU排名”及“USNEWS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公布数据为准,符合其中任何一个即可予以认定;
(二)除外语专业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外,其他专业学生赴国(境)外修读以语言学习为主要内容者,本奖学金不予资助;
(三)本奖学金将适当向我校一流建设学科倾斜;
(四)学校每年用于奖学金总金额及各类项目的资助标准可以视年度经费预算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支持细则在年度评选工作启动时予以公布。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本奖学金由各学院按规定组织评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年3月份及9月份启动,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评选对象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学院对申请学生组织评审之后,在院内公示拟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学院对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予以答复;
(二)学院在公示之后,将拟获奖学金资助名单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核准学生名单,在获奖学生办好签证手续后,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提供赴国(境)外学习获奖学生名单汇总表,并由计划财务处按照汇总表上学生信息将奖学金直接打入获奖学生的校园卡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前已领取奖学金,但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损害国家利益、国家形象的行为或不能按计划完成交流学习任务者,需向学校退还所发奖学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