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生赴国(境)外世界一流大学交流学习工作,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指: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进行学习(含双学位联合培养)、实习、培训、研究等交流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按照时间长短分为短期出国(境)交流项目(三个月以内)和长期出国(境)交流项目(三个月及以上)。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学生赴国(境)外世界一流大学交流学习项目的拓展、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审批,指导学生办理护照、签证、通行证或签注等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的认定和转换、学籍管理、本科生交流项目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的认定和转换、学籍管理、研究生交流项目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的遴选、行前教育、学习指导、日常联系等工作。
第三章 派出管理
第九条 学生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
第十条 赴国(境)外世界一流大学开展交流学习的学生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学校设立的“本科生出国(境)学习专项奖学金”等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如需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须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二条 学生出国(境)前,须签订《湖南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责任书》。责任书的签订与管理工作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负责。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享有我校同期同专业在校生的评优评奖权利。
第十四条 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方案由各学院负责制定,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后实施。在制定方案时,有对应课程的,按课程进行认定;没有对应课程的,参照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模块进行认定。同时指导学生填写《湖南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计划表》。
第十五条 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的课程成绩转换按《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认定和转换实行办法》(湖大教字〔2018〕28 号)执行;研究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的课程成绩转换按研究生院相关规定执行。对于赴国(境)外世界一流大学进行交流学习的,在开展所修读课程的成绩认定时,应综合考虑课程难度和挑战度等因素。
第十六条 学院制定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细则时,学生赴国(境)外世界一流大学交流所获学分可计入学业综合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赴国(境)外世界一流大学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毕业设计(论文)开题、中期检查、答辩等环节的要求由学院自定。
第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习任务,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相关要求申请返校完成学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交流学习管理细则》(湖大外字〔2008〕72号)、《湖南大学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进行双学位培养的管理细则》(湖大外字〔2009〕63号)同时废止。学校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湖南大学办公室 2022 年11 月29 日印发
附件1:
湖南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责任书(样本)
本责任书适用于参加湖南大学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湖南大学在校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学生(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_
学院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愿参加的项目类别为:
□交换生项目
□自费交流项目
□联合培养项目
□寒暑假研修项目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公派出国项目□其他类别交流项目
学生所赴国家或地区为____________,国(境)外交流院校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
年___月___日,共____天,自出国(境)之日起计算。
一、行为要求
1.学生应具备责任意识,出国(境)期间,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留学人员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参加任何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活动。不参加当地的法轮功等游行示威活动,不参加当非法组织。
2.学生在出国(境)期间应在国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偿还能力的人(一般为学生父母)作为其在国内的代理人和保证人。并向学校提供代理人和保证人详细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法。若在派出期间须中途更换代理人和保证人,学生应提前通知学校,并提供新的代理人和保证人愿意承担有关责任的书面证明和联系方式。
3.学生在外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尊重当地的民俗习惯;须遵守接受其学习交流的学校(以下简称“接收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其管理。如果因违反接收学校的校纪和当地法律法规以致需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以及涉及学生及其国内的代理人和保证人相应责任的,由学生及其国内的代理人和保证人自行承担。
4.学生应按照审批的在外学习交流期限及行程安排执行任务,认真学习,圆满完成交流任务。学生如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退出、放弃或更换项目,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往返时间和交流期限等,应按项目规定的期限执行项目;短期交流团组学生不得擅自离团外出或在外留宿,有事外出应先征得带队教师或邀请方同意,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短期交流学生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批的在外行程,应按照行程安排执行任务并返回。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须在期满前15天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交正式申请,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根据交流项目和学生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核,未经同意,不得延期。
5.学生在执行上述任务前,遵照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办理出国(境)申请和保留学籍等相关手续,详细了解并遵守学校有关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规章制度以及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6.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与所在学院保持联系,定期向辅导员汇报学习及生活情况,出现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学院反馈。
7.学生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后应按期返校,办理相关手续,仍回原所在年级继续学习,并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回访。如未按期完成学习 7目标,并因此造成课程补修或不能按期毕业,由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二、安全责任
1.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应对自己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负责,保持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重要证件及贵重物品,并严格遵守当地安全法规,包括交通、食品及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法规。学生对自身行为造成第三方的责任损害,由学生独立承担责任。
2.学生需根据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或国(境)外高校的规定,购买相关的强制保险,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海外医疗、意外伤害、财产等商业保险,所有保险费用均由学生自行承担。对未购买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而产生的后果,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3.学生应按接收学校要求做行前体检,如有重大疾病、慢性病、传染疾病等病情,学生不得隐瞒,确保身体状况良好方可执行项目。
4.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如发生人身意外或医疗健康问题,应自行负责,并及时联络双方学校或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以取得必要的帮助。
5.学生对在国(境)外交流学习的风险已有充分的认识,愿意自担风险。
6.学生本人违法或不当行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学生委托的国内代理人和保证人一般应为学生的父母。经学校同意,学生的国内代理人和保证人也可以是其父母以外符合相关条件的亲友。
本责任书正本一式四份,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学生所在学院、
学生本人、学生的国内代理人和保证人(姓名__________,与学生关系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子 邮 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保留一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学生交流学习期满为止。若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向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出延长学习期限且获得批准,则本责任书所有条款和要求自动延展适用。)为慎重起见,请学生(学生本人)就风险责任做出承诺:本人及本人的国内代理人和保证人已仔细阅读、理解本责任书各项条款,同意严格遵守《湖南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一切后果自行承担。(请将上述这段话用黑色签字笔工整地抄写在下面。)
接收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流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学生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学 号: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院系: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学生的国内代理人和保证人姓名:____________
学生的国内代理人和保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